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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时间:2015-07-14 来源: 浏览次数:

索 引 号: gzjt/2015-00023 内容分类: 政策规定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5-03-10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20%的比例上交。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三)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收取。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国资监管机构应按预算进度上交国库。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因财务隶属关系改变而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复核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审核并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委负责收取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进行。  自2009年起,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本意见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单位: 国资集团